“从37个专题询问的案例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监督方式的出现受地方人大评议监督方式在会议现场提问与答复的启发,原意是将地方人大评议引导为一种具有计划性、问答性、对话性、敦促性的新的监督方式。”前述专稿指出,37次专题询问会议的选题及其内容显示,要使法律规定的专题询问、询问、质询三种口头监督方式分别、协同、综合运用,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各个监督方式的监督作用。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提升专题询问效能的重点仍然是提升专题询问的监督思维。专稿为此建议,应明确专题询问、询问、质询三种口头监督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升专题询问选题的科学性,丰富专题询问的会议方式、合理安排议程时间,加强提问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扩大专题询问的适用范围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是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由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提出具体性、针对性的问题,由被询问机关负责人现场答复的一种问答性、对话性、交互性的监督方式,具有了解工作情况、推动改进工作的监督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从2010年实践探索、制度完善到2021年立法制度的确认,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同时开展的“问”与“答”的“对话式”监督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和审议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被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也是已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实践的“对话式”监督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成为制度,不仅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中被普遍实践,也在近期的法律修正中得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修正)》第37条:“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五)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正)》第37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正)》第50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2010—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开展的专题询问3亿软件,以及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专题询问,同时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专题询问,共计37个专题询问监督项目。结合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的法律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法律性决议,从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2023年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对专题询问的工作部署及其工作实践,专题询问监督方式适用的对象、方式、程序、范围等,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先于法律规定的“询问”“质询”的实践案例,具有从实践试点、制度健全,到立法确认的过程。
从37个专题询问的案例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监督方式的出现受地方人大评议监督方式在会议现场提问与答复的启发3亿软件,原意是将地方人大评议引导为一种具有计划性、问答性、对话性、敦促性的新的监督方式。要使法律规定的专题询问、询问、质询三种口头监督方式分别、协同、综合运用,充分发挥专题询问3亿软件,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监督方式各自的监督作用。
如图1所示,2010年至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通常开展2—3次专题询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6月首次开展专题询问,至2012年10月,共开展了9次专题询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15次专题询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开展了11次专题询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共进行了2次专题询问。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宪法、监督法精神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2010年专题询问即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专题询问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之外的,第三种年度主要监督方式,也是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借鉴使用的监督方式,并于2021年被法律明确为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方式。专题询问监督方式从实践试点、制度健全,到立法确认的过程,体现了党中央支持和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制度逻辑。专题询问具有计划性、准备性、提问性、对话性的程序环节3亿软件,以及明显的、突出的以口头方式进行“对话性”监督的特点。
专题询问的制度设计旨在引导20世纪90年代到2006年8月《监督法》颁布前,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提出的代表评议工作的监督方式,把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询问重点,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37次专题询问会议的选题及其内容显示,要使法律规定的专题询问、询问、质询三种口头监督方式分别、协同、综合运用,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各个监督方式的监督作用,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提升专题询问效能的重点,仍然是提升专题询问的针对性、时效性、互动性、传播性等。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提升专题询问效能的重点仍然是提升专题询问的监督思维。建议明确专题询问、询问、质询三种口头监督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合理运用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不同的监督方式,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升专题询问选题的科学性,丰富专题询问的会议方式、合理安排议程时间,加强提问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扩大专题询问的适用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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