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盐城一位妈妈晒出女儿742分的中考成绩和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女孩妈妈称,孩子考的七年贯通培养师范定向生是有编制的,出来直接当小学老师。
据了解,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提出,该校2021年起与盐城师范学院联合实施初中起点“七年贯通培养师范定向生”项目,按照“提前招生、县来县去、定向就业、有岗有编”原则开展定向培养工作,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学前教育。
对此,
有网友表示不理解,
认为家长目光短浅;
有网友认为就业有兜底
是个不错的选择;
也有网友担心如果七年后政策有变
学校无法实现当初的承诺怎么办?
让我们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祁厚玉带来的专业解读!
问题一:参与“七年贯通培养师范定向生”项目的学生一方和学校签署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该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根据该学校发布的对该项目的政策解读的内容来看,考生家长与培养院校、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学生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局安排至农村公办幼儿园或小学任教,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根据三方协议,学校作为甲方只负责对于学生的培养;教育局作为丙方待学生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将其安排在本县(市、区)所辖的乡镇小学(幼儿园)或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丙方有严格履行协议,确保学生到指定学校任教有编有岗,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的义务。
问题二:如果七年后政策有变学校无法实现当初的承诺怎么办?
如果七年后出现政策变化的情况,首先应考虑该政策变化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如果该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则教育局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该政策变化并不会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和编制,或对于政策变化有调整或解决的办法,则不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教育局未能按协议安排就业和落实编制,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