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办法》所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开立的用于资金存放的负债类账户。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其中,专用存款账户分为财政存款账户、特种存款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结算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业务专用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可以调整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类型。
开户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相应类型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实行准备金考核的金融机构因办理法定存款准备金交存、现金存取、资金转账、资金结算以及其他与中国人民银行往来业务,可以申请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本机构代办的预算收入、代理国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可以申请开立财政存款账户。
金融机构根据宏观调控要求,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特种存款,可以申请开立特种存款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可以申请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机构依法设立,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具备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和机制。具备明确的账户开立政策文件依据或者确因业务需要。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其参与者资金及时足额清算。
开户机构原则上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所在地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或者确因其他业务需要,开户机构可以申请异地开户,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组织和指导其在异地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开户:非开户机构真实开户意愿的。开户机构伪造、变造开户申请材料的。开户机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经审核认为开户必要性不充分的。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开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要求的时限内申请账户变更: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单位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开户机构因开通、变更或者取消资金归集管理、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代理结算等业务需要,导致账户用途发生变化。账户类型发生变化。
开户机构账户两年内未发生结息、扣划账户服务费用以外的资金收付活动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账户暂停计付利息,通知开户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撤销账户;对于开户机构未按要求办理撤销账户的,将其账户做久悬未取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对应计息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另外,《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