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到北京某整形专科医院做“双眼皮”,术后她觉得效果不佳,手术部位还有异物感。于是,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除此之外,还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
此案经过一审、再审。2023年5月22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案件的判决书。
2020年,北京的林女士(化名)到北京某整形专科医院做“双眼皮”手术。术后1年发现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且手术部位出现不正常的颗粒摩擦感,非常不适。她在向医生反映上述情况后,经过强烈要求,医生同意进行修复手术。经过两次修复手术,患者林女士认为仍未达到双方术前沟通的效果。
2022年,林女士一纸诉状将院方告上法庭,在法庭调查阶段,林女士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2.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林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对医疗美容效果认知存在差异与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损害后果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本案林女士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其因医方的医疗美容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难以支持其关于医方应赔偿其医疗费的主张。关于林女士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一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
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中她改变诉讼请求,即要求医院退还其3000元医疗服务费,赔偿过错损失暂计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吊销主治大夫执业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医。5月22日,二审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林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表示:“本案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以诉求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但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专业律师。诉请法院枪毙对方,这是当事人把民事纠纷诉求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超过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