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科技强国战略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高端芯片领域,我国仍然落后于以美为首的西方国家。自从芯片产业被卡脖子以来,我国对此行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政策支持,我国半导体企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国内少数集芯片研发、生产、销售的全产业链民营上市公司,拥有100多个核心技术专利。先后获得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百强企业”、“软件出口二十强企业”、“诚信中小企业”等称号。
2016年,英唐智控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胡庆周为企业经营需要,以自持股票质押向长江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9.5亿元,利率6.2%/年。因企业经营受困又赶上疫情爆发,2018年融资到期后,陆续在2019-20年还清全部本金,并按增信后13%年利率加倍支付了约2.07亿元利息。
2021年9月,长江资管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胡庆周按融资金额的11%支付违约金,合计约8490万元。胡庆周指出长江资管按13%/年收取利息后已没有损失,并获得了双倍收益,长江资管的诉请不仅违反了违约金不能高于实际损失30%的法律规定,还违反了金融借贷融资总成本应低于民间高利贷上限的法律规定;同时,胡庆周还强调长江资管违规向其收取了800余万元“砍头息”,并以“砍头息”计收利息约350万和违约金190万;还非法收取440万利息税。
据悉,该案件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结,均判决胡庆周以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11%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2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原判决在对相关事实未予审查的情况下,就对长江资管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事实证据不足。此外,胡庆周收到融资款后向长江资管公司指定账户支付部分‘预留利息’,该款项‘预留’期间支付使用权利的归属和流转情况亦是判断合同是否存在‘砍头息’的基本事实,原判决对该节事实未予审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针对质押式证券回购等金融借贷纠纷,普遍按照24%/年“一刀切”作为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的司法审判现状,本案再审判决体现了我国司法保护民营企业、降低民企融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示范和表率意义!
2018年,国家领导人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逐步降低融资成本”。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疫情以来,中央政策和指导精神也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从大局出发,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着力提振民营企业信心”。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开判决的检索,目前针对如质押式证券回购等金融借贷纠纷,各地方金融机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民法典》明确规定金融借贷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金融借贷融资成本参照民间借贷,禁止“一刀切”,且2020年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降为约14.6%/年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大部分基层级法院仍普遍适用24%/年高利率作为综合融资成本的上限。
众所周知,实体经济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而非民间借贷。政策要求降低融资成本,却只降低了民间借贷融资成本,没有同步调整金融借贷融资成本,本质上是走错了路、打错了靶子。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恶化,实质将导致广大民营企业被挡在实体经济之外。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司法判决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需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为民营经济稳健发展保驾护航,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报关注到今年2月,湖北省委书记王蒙徽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提出“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更实作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要坚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综合运用市场、社会、法治的力量,重点打造“七大环境”,将湖北建设成为综合成本“洼地”和营商环境高地,跻身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列。”
本着事实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率先从司法上作出表率,释放出湖北法院通过司法保护民营企业、降低民企融资成本的积极信号,具有很强的示范和表率意义。
从整个半导体行业和企业营商环境来看,英唐智控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胡庆周和长江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的质押式证券回购案的司法结果都具有积极的代表性意义。经济强国,不仅要有好的产业政策,也要有良好法治护航,更要有高素质的法治队伍!
本文来源:财经报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