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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应上报集团批准

观点网讯:5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问题解答。

观点新媒体获悉,《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要求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中央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逐笔填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实时在线监测全部存量债券,重点监测重点子企业存量债券及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每年1月31日前核对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填报的上年度债券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全面体现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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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应上报集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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