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为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等相关便利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各学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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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基本原则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方法收取。学校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内,按照学生自愿选定的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集中预收费用,并在每学期末,分年级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三、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执行)。过去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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