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幼儿园民办性、非营利性和企业性的特殊状态,受制于托儿收费和日常运营费用,二者无法经常性的达到平衡在日常运营中,应对幼儿园的劳动用工风险,是幼儿园在日常管理之外需要面对的一个很大的风险。
对于私立幼儿园这种民办性非营利性企业性的社会教育机构,通过创新的方式应对转移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是能够促进私立幼儿园健康发展的。
民办幼儿园的大量落地发展得益于过去20年的中国人口红利以及近10年来国家促进再就业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就业政策。
作为国家公办教育体系的社会补充教育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学前幼儿的教育补充,在蓬勃发展时期有大量的社会资本介入促进了私立幼儿园如雨后春笋般的拔地而出。
中国国家教育部自2018年以来对于民办非营利社会教育机构一系列监管措施的落地,营利性已经从整个教育体系被删除,相对不允许的高收费,同时劳动法对于劳动用工的种种限制,私立幼儿园在自身被限制的营利性现状和劳动法规定劳动用工的紧迫性现状下,经常出现不可调和的劳动用工矛盾,严重阻碍了私立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从私立幼儿园自身的特性以及劳动法对于社会机构劳动用工的支持和理解,创新应对的方式解读私立幼儿园当下劳动用工的管理节点,在固守本性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增加了灵活性和创新性,促进私立幼儿园能够更快更好的良性发展。
一、私立民办幼儿园劳动用工面临的现状
(一)私立幼儿园的性质
私立幼儿园作为我们国家公办教育学前教育体系中的有益补充,私利性表现的核心是幼儿园的投资主体是社会投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稳就业促发展”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下,众多的是私立幼儿园的园长自己私人投资。
没有国家公办教育的国家资金支持和相关教育政策支持,私立幼儿园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管理下,民办性、非营利性以及企业性的三特性严重阻碍了私立幼儿园自身的资本快速造血。
私立幼儿园的日常运营要符合运营需要的多重监管,这其中劳动用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被监管的类别。劳动用工要符合劳动法的监管,其中幼儿教师部分的劳动用工,还要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
私立幼儿园的特性总结如下:教育民办性、收费非营利性、运营监管企业性,典型的一个夹层板块。
(二)私立幼儿园劳动用工的现状
私立幼儿园出身的民办性、非营利性和企业性,运营中有区别于公立幼儿园的特点。
表现在劳动用工方面:来自横向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的底线要求是一线的幼儿教师必须毕业于幼儿教育相关专业且必须拥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来自纵向劳动用工主管部门的监管是所有的劳动用工必须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要符合劳动法的要求。私立幼儿园的非营利运营中,在缺乏私立幼儿园自身的资本造血功能的前提下,首现的劳动用工工资相对公立幼儿园很低,劳动用工的工作时间相对的不稳定,经常存在一人多岗的现象。这些都和现行劳动法的相关劳动用工的规定相违背,完全的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的管理,缺乏自身资本造血功能的非营利性私立幼儿园营收就不会平衡竭泽而渔,通说的是没有未来,只有死路一条。
针对私立幼儿园劳动用工教育主管和劳动监管的双特性变通的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要灵活劳动用工管理。灵活劳动用工的核心是在私立幼儿园民办性、非营利性、企业性三特性条件下基于现行相关劳动用工性质的类推突破。
二、私立幼儿园劳动用工创新性的突破
(一)劳动法对于劳动用工的规定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的要求劳动用工必须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的实习时间和未来劳动用工的劳动合同时间长短相关联,劳动用工的工作时间和假期、休息以及加班等都有了相关的非常细化的规定,劳动用工的离职补偿也是写入了劳动法相关法条。
上述相关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民办非营利企业性的私立幼儿园来说现实中私立幼儿园的劳动用工都有多多少少的违反规定。
按照《劳动法》要求劳动用工,私立幼儿园的劳动用工的劳动合同是悬在私立幼儿园头上的一把利剑。
(二)合同法中成果交付合同的解读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中,对于成果交付的承揽有着非常详尽的解释。
《合同法》第261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条是关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规定。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一项义务。
(三)将劳动合同变性为成果交付合同
用工性质进行颠覆式突破,作为雇主的私立幼儿园和作为雇工的劳动用工之间,变传统的私立幼儿园对劳动用工的雇佣为劳动用工向私立幼儿园的成果交付。
私立幼儿园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深刻应用合同法的承揽合同要旨,将私立幼儿园的相关岗位职责打包成劳动成果,如聘请一个幼儿老师,以前是私立幼儿园作为雇主和作为雇工的幼儿老师之间签署劳动用工,受劳动法管理,劳动监管部门监管,现在幼儿老师和私立幼儿园按照合同法规定签署交付岗位劳动成果的承揽合同,幼儿老师向幼儿园交付应该承担工作的成果,受合同法管理,有效规避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
成果交付的承揽合同打破了私立幼儿园和劳动用工之间的关系,有效的规避了劳动法的用工管理,按照合同法规定成果交付的承揽合同,打破了原有的私立幼儿园和劳动用工之间的关系,性质的改变同时突破了劳动法劳动用工的管理,变劳动法的劳动用工管理为合同法的承揽合同的成果交付管理。
用工性质的改变有效的剔除前面所述劳动法关于劳动用工对于作为雇主的私立幼儿园的不利规定,合同性质改变的情况下私立幼儿园能够游刃有余的进行涉及劳动用工的创新管理。
三、私立幼儿园劳动用工性质变为成果交付合同的优点
(一)突破了劳动法的管理
按照《劳动法》对于劳动用工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一旦劳动用工出现纠纷,按照劳动法的解读,劳动用工属于弱势群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涉及劳动用工的纠纷由专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和裁决,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用工性质的改变将完全突破上述管理,基于成果交付的承揽合同出现后的纠纷归属于人民法院管理,实行二审终审。
(二)成果交付合同相对于劳动用工合同能够得到的好处
成果交付合同的核心是成果交付,作为合意的双务合同的相对方,劳动用工按照私立幼儿园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岗位服务,达到了私立幼儿园的要求,私立幼儿园理应依照承揽合同付款给劳动用工作为成果交付后的成果服务款项。
反之,如果劳动用工没有按照私立幼儿园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服务,私立幼儿园按照合意的双务承揽合同规定,可以少付或者不付服务款项,如果劳动用工按照承揽合同没有完成私立幼儿园要求甚至造成了损失,私立幼儿园可以按照承揽合同的违约条款向劳动用工进行索赔。
此举,同时突破了合同法中雇工出错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用工必须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的日常工作时间、劳动用工的休息以及假期、劳动用工的加班规定、劳动用工的离职补偿等相对于私立幼儿园弱势的管理规定,都已经被合理的规避和突破。
四、对于私立幼儿园未来发展的展望
私立幼儿园在民办性、非营利性、企业性的三特性基础上如果在日常运营管理方面能够有所创新和突破,尤其是对于私立幼儿园和劳动用工来说,能够平等的对待每一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对于我们国家学前教育的补充,应该是趋向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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