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速天气 资讯 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嘉定区就读幼儿园实施积分管理的规定

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嘉定区就读幼儿园实施积分管理的规定

积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嘉定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科学规划、合理统筹区域教育资源,确保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根据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5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相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就读幼儿园实施积分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施目的

应用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报名系统,加强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规范管理,通过幼儿监护人网上自主评分与管理部门线下审核验证相结合的方式,采集相关数据,按积分依证、依次入园,合理统筹区域学前教育资源,强化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整体设计,凸显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对幼儿教育权益的保障作用。

第二条

实施对象

3-6岁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身心发育指标达到同龄儿童基本水平、能独立参加集体活动,其父母在嘉定区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有意向就读本区幼儿园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幼儿”)。现役军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子女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公办、民办幼儿园招生。

第四条

实施管理

(一)制定积分办法。依据幼儿及监护人在本区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等情况,依据权责对等、梯度赋权原则,确保幼儿按积分依证、依次入园。

(二)实施网上报名。幼儿监护人须根据实际情况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自主对照各项积分指标内容,完成分数填报,最终累计的积分将作为幼儿当年入园的分配参照依据。幼儿监护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验证信息与所填信息不符,将视报名无效。

(三)规范招生录取。区教育局和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各幼儿园招生计划数。公办幼儿园招生由所在街镇统筹管理,在妥善安排本市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辖区内随迁子女积分登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幼儿依证、依次就读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制定本园招生简章,经区教育局和相关街镇审核并网上公示后,可自主招生。

第五条

积分办法

(一) 幼儿监护人持证情况

1.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且户口迁入时间符合当年本区幼儿园招生实施意见要求,得20分。

2.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不含居住登记凭证),且居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得5分。

(二) 稳定居住情况

3.幼儿本人或其父母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且产权人仅为幼儿本人或其父母,产证办理日期符合当年本区幼儿园招生实施意见要求,得10分。

4.幼儿本人或其父母持有招生区域内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或公租房租赁证明,租赁地址与父母一方居住证地址一致,承租人仅为幼儿本人或其父母,且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群租或租赁非合法房屋的不计分),得2分。

5.幼儿本人或其父母持有招生区域内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或公租房租赁证明,租赁地址与父母一方居住证地址一致,承租人仅为幼儿本人或其父母,且居住未满一年(群租或租赁非合法房屋的不计分),得1分。

第3到第5条指标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积分。

(三)稳定就业情况

6.父母一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计1分,总分不超过5分。社会保险缴费月数从招生当年的3月底起向前推算,累计缴纳月数在12个月—23个月得1分;累计缴纳月数在24个月—35个月得2分;累计缴纳月数在36个月—47个月得3分;累计缴纳在48个月—59个月得4分;累计缴纳月数在60个月及以上得5分。

7.父母一方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签注1次得1分,总分不超过2分。

8.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积分达标通知单,幼儿已同步办理随员,且办理地点在嘉定区,得12分。

9.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积分达标通知单,幼儿已同步办理随员,办理地点在本市外区,得6分。

第6和第7条指标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积分;第8和第9条指标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积分。

(四)幼儿持证情况

10.幼儿持国内的户籍证明,得2分。

11.幼儿本人持招生区域内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不含居住登记凭证),得1分。

(五)优秀人才

12.父母一方为本区精英人才服务金卡专家,得15分。

第六条

实施保障

区教育局制定幼儿入园积分管理规定,统筹全区招生工作,协助各街镇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实施过程合规有序。

各街镇根据幼儿入园积分管理规定,制订本街镇实施细则,明确招生方案及梯度分配办法,做好积分管理工作宣传及解读,严格审验材料,妥善做好辖区内幼儿的入园分配与统筹协调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各幼儿园制订招生简章,按照幼儿入园积分管理规定办理入园手续,严格复验材料,保障招生分配与录取的一致性,严禁幼儿园在计划数外自行招收幼儿。

第七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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