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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快来看,这些费用都是免费的)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及免征政策的公告》。具体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金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的销售收入按3%计征,减按1%计征;预付费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按1%的预付费率计征。
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抵扣抵扣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减5%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收入50%以上的纳税人。
(二)允许国内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减10%。家政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减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公告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内服务业增值税扣除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7号)。
四、根据本公告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应减收的增值税,可在未来纳税期间从纳税人应纳税额中抵销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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