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保监会发布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意见》围绕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以商业可持续为基本前提,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为租赁住房的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一方面,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另一方面,创新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信贷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发放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等应为法律关系清晰、已峻工验收的房屋,贷款存续期内,房屋租赁用途不得改变。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第三方面,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可用于置换物业前期开发建设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同时,央行、银保监会表示,住房租赁企业应以租金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第四方面,创新对住房租赁相关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适合住房租赁相关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建设和运营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提供开户、结算、咨询、现金管理等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
在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方面,《意见》还强调,其一,增强金融机构住房租赁贷款投放能力。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的投放。
其二,拓宽住房租赁企业债券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购买和经营。鼓励优化债券发行流程,提高住房租赁债券发行效率,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其三,创新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住房租赁企业持有运营的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纳入债券管理框架。
其四,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在把控风险前提下,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企业持有并经营长期租赁住房。
其五,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有序投资住房租赁领域。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各类市场主体规范投资住房租赁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专业资产管理机构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长期持有、运营租赁住房。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相关利率风险。
央行2022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
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坚决支持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一是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全年2次降准释放长期资金超1万亿元,上缴央行结存利润1.13万亿元,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中期借贷便利、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方式短中长期相结合合理投放流动性;及时召开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调增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信贷额度8000亿元,指导其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资金7399亿元,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
二是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精准导向作用。及时接续转换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推出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政策;并行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创设施行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
三是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全年公开市场操作和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均下行20个基点,引导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下行15个、35个基点。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存款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一步。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有序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兼顾内外均衡。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坚持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强预期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其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五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新成果。稳妥有序推进中小银行风险处置、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等工作,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货币信贷合理增长,2022年新增人民币贷款21.31万亿元,同比多增1.36万亿元;年末人民币贷款、广义货币、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分别增长11.1%、11.8%和9.6%。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23.8%和36.7%。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稳中有降,全年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17%,同比下降0.34个百分点,12月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为4.26%,较上年12月下降1.37个百分点。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9646元。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力。要搞好跨周期调节,既着力支持扩大内需,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支持,又兼顾短期和长期、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坚持不搞大水漫灌,稳固对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支持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信贷总量有效增长,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助力实现促消费、扩投资、带就业的综合效应。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推动消费有力复苏,增强经济增长潜能。持续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撬动有效投资。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密切关注通胀走势变化,支持能源和粮食等保供稳价,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
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优化预期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统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与风险防范,稳步推动重点企业集团、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化解,保持金融体系总体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银保监会:提前还款困难已逐步缓解 办理时限有所缩短
2月24日消息,近期银保监会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银行加快处理积压申请,做好提前还款服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商业银行正在优化相关金融服务,做好提前还款的办理工作。有的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客户提前还款服务方案和流程,统筹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保证还款时间的可预期性;有的银行开展多渠道服务对接,设立房贷提前还款热线专席,为客户咨询及业务办理提供便利;有的银行在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部署提前还款预约功能,提升服务效能。
据介绍,从市场反映和了解的情况看,提前还款办结数量明显增长,办理时限有所缩短,提前还款困难的问题已逐步缓解。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指导商业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畅通线上办理渠道,加快审批处理效率,做到客户少跑路、快办理。同时,将继续加大对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
据观点新媒体过往报道,央行、银保监会2月9日曾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要求商业银行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改进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客户提前还款服务工作。
证监会: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保密工作
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第44号公告】《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规定》提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境内企业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规定》强调,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据了解,上述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实际上,相较于2009年发布的原《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共十三条,删减两条,新增三条。
而修订内容包括保持与上位法等相关规定的衔接;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
证监会: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于4月24日正式实施
2月24日,证监会发布称,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正式实施。
近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实施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开放因不满足结算安排而关闭的沪深港通交易日。
实施后,港股通首次新增交易日为4月27日、4月28日,沪深股通首次新增交易日为5月25日。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去年8月,两地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启动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工作,组织两地所司有序做好各项准备。今年1月,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发布相关配套规则和通知,夯实了制度基础。
本次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也是继2022年底货银对付改革落地后的完善资本市场基础结算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优化后,有利于持续提升两地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跃度,有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