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卖房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
2021年,家住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
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正在出售的老江东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房东是陈先生。
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
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这套房子,正好在公告确定的拟征收范围之内……
得知房子可能拆迁,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二手房交易。
刘大妈自然是不肯的。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
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说,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这里要拆迁,却故意隐瞒……
刘大妈答辩了三点:
●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
●其次,这套房子所在的小区可能要拆迁的消息,早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这套房子最终是否会拆迁,还没有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经审理后,鄞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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