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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2023年免征增值税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关于明确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全文如下:
关于明确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公告
增值税减免等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金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税率为1%的预缴增值税税目,减按1%的预缴税率预缴。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抵扣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可抵扣的进项税加5%抵扣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二)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准予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扣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免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价值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增加生活服务业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本公告规定,应减征、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征收的,可以抵扣纳税人下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税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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